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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
近日,电科院(SZ300215,股价5.69元,市值43.15亿元)就此前召开的董事会合法合规性,回复了深交所的关注函,但似乎仍难解各界疑惑。笔者认为,上市公司大股东、实控人、董监高应高度重视公司运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。
具体来看,1月12日电科院以书面送达、电子邮件形式发出董事会通知,并于当日召开紧急临时会议,以6票同意、2票反对通过董事会决议,免去胡醇的董事长职务,胡醇及独董赵怡超均投反对票。赵怡超认为,本次会议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,会议通知时间过短,应为5天。
胡德霖是电科院创始人,目前电科院由胡德霖与胡醇父子实际控制,胡德霖持股24.54%,胡醇持股10.30%,此前几届两人轮流担任董事长。2021年10月14日胡德霖与其一致行动人胡醇签署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,将其所持24.54%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给胡醇行使;在第四届董事会提名下,2021年11月完成第五届董事会选举,胡醇被选为董事长。2022年12月12日,胡德霖向电科院发函,解除了上述表决权委托。
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更换董事长、选举宋静波为董事长,笔者未查到宋静波的持股数量,由于宋静波并非十大股东之一,即便持股估计数量也不多。由一个“外人”来担任董事长,背后应该有一根操控线,按胡醇的说法这根线就是胡德霖。
在第五届董事长任期到期之前免去胡醇董事长职务,“父子矛盾”更为显性化。
胡德霖与胡醇父子之所以能实际控制电科院,一个重要的法律基础就是两者为一致行动人,因为电科院持股数量最多的单一大股东实际上是一家央企子公司,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,其持有电科院25.09%股份。若无一致行动人,再加上单一大股东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,胡德霖父子能否实际控制电科院也是未知数。
目前胡德霖与胡醇对解除表决权委托的法律效力看法不一,前者当然认为有效,后者认为按相关协议应认定为无效。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,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监高及其相关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,如无相反证据将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。按目前胡德霖父子相关情况,或可认定为“有相反证据”。两者相互针对,似乎不宜再认定为一致行动人,进而两者是否为电科院实控人也值得商榷。
再审视电科院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,似乎也存在瑕疵。电科院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,临时董事会应在召开5个工作日以前通知。董事要参与董事会审议,当然需要时间思考抉择,本次电科院董事会当日通知当日召开,这有违《公司章程》,也不审慎。
而且,既然胡醇参加了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且对相关议案投票,或可说明其并非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董事长职务。公司法第47条规定,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,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才可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。虽然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免去现任董事长职务,但这种“难为情”也并非剥夺其主持会议资格的理由。
上市公司大股东、实控人玩弄权术,公司出现派系斗争或宫斗,由此公司运作出现走形,法律法规、相关程序被弃之一边,董事会等尚未召开就基本预见决议结果,或者直接按照某个人预想的结果来倒推实施相关程序,这种公司治理带有封建意识,并非先进的公司治理,如此公司经营业绩也难乐观。
人们都关注和追求结果正义,但程序正义是过程,结果正义是本质,实现程序正义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结果正义,也是实现结果正义的前提与保证,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无法认定结果是否正义。无论是上市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还是股东大会,法律规章都规定了严密的召开程序,有些程序在一些人看来似乎是小题大做或多此一举,但这些规定正是为了确保程序正义,并进而得到正义的结果。
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,不再是某家的或者某个人的,大股东、实控人、董监高等应坚持依法依规运作,才能维护好中小股东利益,最终也维护好自身利益。
封面图片来源:摄图网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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